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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委任科技发展基金信托委员会成员的说明


就葡文报章关于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信托委员会成员委任的报导,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作出以下说明:

一、8月31日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第167/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续任相关人士为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信托委员会成员,同时新委任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信托委员会成员。

二、 根据第14/2004号行政法规核准的《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章程》 第七条的规定,信托委员会由7名至11名成员组成,信托委员会主席由经济财政司司长担任,其余成员须为在科技及创新领域被公认具卓越成就、声望和能力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经信托委员会主席建议,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担任信托委员会成员职务不获发报酬。

三、 考虑到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宗旨为,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科技发展政策的目标,对有助于提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科研实力、创新能力及竞争力的各类项目提供资助,而信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确保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宗旨得以贯彻,以及订定在运作、投资政策及达至基金宗旨等方面的总方针,因此,有需要集思广益,并加大有科技实业经验的年轻企业家加入信托委员会,有助分析申请资助项目的市场效益,亦有助从政策上订定针对性的资助项目,间接助力澳门的科技产业发展。

四、 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按照《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能力后,向信托委员会主席提出建议。至于以行政长官批示作出委任,是法定的委任形式,不存在法定回避的情况,故委任程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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