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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法院开庭审理涉太阳城集团的刑事犯罪案件


2022年9月2日,初级法院第二刑事法庭开庭审理涉及太阳城集团犯罪的刑事案件(合议庭普通刑事案第CR2-22-0147-PCC号),案中共有21名嫌犯,包括:

—第一嫌犯周焯华、第二嫌犯司徒志豪、第三嫌犯张一平、第四嫌犯马天伦、第五嫌犯张志坚、第六嫌犯周振熙、第七嫌犯卢石峰,各名嫌犯现被羁押在路环监狱;

—第八嫌犯王柏龄、第九嫌犯张宁宁、第十嫌犯何静仪、第十一嫌犯梁树荣、第十二嫌犯吕文杰、第十三嫌犯欧宏东、第十四嫌犯苏奕明、第十五嫌犯苏楚毫、第十六嫌犯苏佳荣、第十七嫌犯蓝子智、第十八嫌犯李绍聪、第十九嫌犯庞克训、第二十嫌犯党永刚和第二十一嫌犯周拥军。

检察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相关案件的嫌犯作出控诉,指控:

涉及黑社会的罪竞合犯罪集团罪的部分

  • 嫌犯周焯华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经第2/2006号法律修改的第6/97/M号法律第1条第1款h)项及u)项、第2条第1款及第3款黑社会的罪竞合《刑法典》第288条第1款及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犯罪集团罪。
  • 嫌犯张志坚、司徒志豪、张一平、王柏龄、张宁宁、马天伦、周振熙、卢石峰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各触犯一项经第2/2006号法律修改的第6/97/M号法律第1条第1款h)项及u)项、第2条第3款黑社会的罪竞合《刑法典》第288条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犯罪集团罪。
  • 嫌犯梁树荣、何静仪、吕文杰、苏奕明、苏楚毫、苏佳荣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各触犯一项经第2/2006号法律修改的第6/97/M号法律第1条第1款h)项及u)项、第2条第2款黑社会的罪竞合《刑法典》第28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犯罪集团罪。

涉及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罪的部分

  • 嫌犯周焯华、张志坚、周振熙、卢石峰、梁树荣、王柏龄、马天伦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二百二十九项第8/96/M号法律第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罪。
  • 嫌犯党永刚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五项第8/96/M号法律第8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在许可地方内不法进行赌博罪。
  • 嫌犯庞克训及周拥军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各触犯一项第8/96/M号法律第8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在许可地方内不法进行赌博罪。

涉及相当巨额诈骗罪(诈骗六博企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

  • 嫌犯周焯华、张志坚、周振熙、卢石峰、梁树荣、王柏龄、马天伦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各触犯五十四项澳门《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结合第196条b)项所规定及处罚的诈骗罪(相当巨额)。
  • 嫌犯周焯华、张志坚、周振熙、卢石峰、梁树荣、王柏龄、马天伦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未遂方式触犯三项澳门《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结合第196条b)项、第21条及第22条所规定及处罚的诈骗罪(相当巨额)。

涉及不法经营赌博罪的部分

  • 嫌犯周焯华、司徒志豪、张一平、马天伦、卢石峰、梁树荣、王柏龄、欧宏东、周振熙、蓝子智、李绍聪、何静仪、吕文杰、苏奕明、苏楚毫及苏佳荣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8/96/M号法律第1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不法经营赌博罪。

涉及清洗黑钱罪(加重)的部分

  • 嫌犯周焯华、苏奕明、苏楚毫、苏佳荣、王柏龄、张宁宁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经第3/2017法律修改的第2/2006法律第3条第1款及第2款结合第4条(一)项所规定及处罚的清洗黑钱罪(加重)。

涉及民事赔偿请求的部分

检察院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四名辅助人【永利渡假村(澳门)股份有限公司、澳娱综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威尼斯人澳门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

检察院请求判处嫌犯周焯华、卢石峰、梁树荣、马天伦、王柏龄、张志坚及周振熙以连带责任方式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支付赔偿金额8,260,538,294.36港元,或以连带责任方式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支付澳门政府减少应收的博彩税收数额的损害赔偿,具体数额于执行判决时另行结算;永利渡假村(澳门)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处上述被告以连带责任方式向其支付795,247,079.35澳门元;澳娱综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处上述被告以连带责任方式向其支付178,222,494.98港元;威尼斯人澳门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处上述被告以连带责任方式向其支付300,730,266.05港元;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除针对上述被告外,亦同时针对太阳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司徒志豪、张一平、吕文杰、苏奕明、庞克训及党永刚提出赔偿请求,请求判处以连带责任方式支付待日后厘清及结算的损害赔偿金额。

由于第八嫌犯王柏龄缺席今天举行的庭审,合议庭已于庭上订定2022年9月19日下午2时45分进行审判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