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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绑架后讹称嫌犯已付赎金构成“绑架罪”和“诈骗罪”之实质竞合


嫌犯B与被害人为旧同学关系。嫌犯B为勒索赎金便与其他嫌犯A、C和D商议绑架被害人的计划。其后,嫌犯B在一次聚餐后送被害人回家时,通知其他嫌犯采取行动,将被害人推进车辆并驶离现场,行车期间,嫌犯C向被害人索取5,000,000澳门元。嫌犯B致电被害人手机并按计划佯装与嫌犯C讨价还价,将赎金金额调至3,000,000澳门元。接着,嫌犯C按计划向被害人讹称已收到赎金并将其释放。不久后嫌犯B便向被害人讹称已替其支付赎金,并表示被害人因而欠其3,000,000澳门元。

初级法院刑事法庭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5日裁定四名嫌犯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澳门刑法典》第154条第1款c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绑架罪」,分别判处四人4年9个月、5年、4年3个月及4年的实际徒刑;另外,指控四名嫌犯触犯的一项「伪造技术注记罪」及一项「相当巨额诈骗罪」,已被四名嫌犯上述所触犯的一项「绑架罪」所吸收而不再作独立的处罚。

嫌犯A及检察院均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中级法院合议庭指出嫌犯A及检察院提出的上诉理据均涉及本案事实之犯罪定性问题,故综合作出审理。根据已证事实,四名嫌犯依照预先计划,遮挡作案车辆的真正车牌,期望躲过警方的追查,当属伪造、变造车辆号牌行为,因此,四名嫌犯的行为符合《刑法典》第244条规定的「伪造文件」的客观要件。

至于绑架罪,合议庭指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被完全控制,且嫌犯C正式向被害人传达了索取5,000,000澳门元赎金的意图之际,四名嫌犯的「绑架罪」即构成既遂,虽然四名嫌犯的计谋是讹称嫌犯B已经为被害人支付了赎金,意图令被害人相信而向嫌犯B交付有关款项,事实上,这是四名嫌犯计划收取赎金的手段,也是其等反侦查的手段,意图以欺诈的手段来实现收取赎金的目的,并避免直接长时间扣押被害人作人质以及直接向被害人或其家人勒索赎金所带来的更多风险。同时,四名嫌犯为获得不当利益,意图令被害人相信并支付嫌犯B相关款项,从而导致被害人财产有所损失。于本案中,虽然四名嫌犯预先订下犯罪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但是根据已证事实,其等绑架行为与最后透过诈骗实现收取赎金的行为虽有关联,但仍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前者的犯罪故意是剥夺被害人的自由,后者的故意是诈骗被害人的财物,因此,四名嫌犯触犯的「绑架罪」和「诈骗罪」未遂,属实质竞合。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嫌犯A上诉理由不成立,检察院的上诉胜诉,改判四名嫌犯「绑架罪」、「伪造文件罪」和「相当巨额诈骗罪」(未遂)罪成,分别判处四人5年6个月、7年、6年及5年6个月实际徒刑。

参阅中级法院第7/2022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