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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具有执行凭证并不妨碍其为执行债务人的外地财产而提起宣告之诉


甲是一间从事娱乐场幸运博彩开设、运营和管理的公司,于2002年12月19日获得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及运营业务的批给。除上述业务外,甲还附带从事娱乐场幸运博彩范围内的博彩或投注信贷业务。在上述从属性业务的范围内,甲与乙在2014年6月4日订立了一份博彩信贷合同,甲向乙提供8,592,000.00港元的贷款,并约定乙按每年18%的利率支付利息,作为借款的报酬。乙于2015年1月16日向甲偿还了1,000,000.00港元,尚欠7,592,000.00港元的本金。经甲屡次催还后,乙仍未完全清偿其债务。2016年5月3日,甲针对乙提起支付一定金额的通常执行程序,但由于在澳门未发现乙名下有任何财产,故相关债务仍未能得以强制执行。甲遂向初级法院提起通常诉讼程序宣告给付之诉,希望取得一份判处乙作出给付的判决,以便接下来针对乙在其居住的外国所拥有的财产采取行动。经审理后,初级法院认为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72条的规定不容许在甲提起的诉讼只为确保其之后能够诉诸外地法院的情况下视其具有诉之利益,并认为根据同一法典第73条第3款a项的规定,甲拥有执行凭证亦导致其在之后提起的宣告给付之诉中欠缺诉讼利益,从而驳回了针对乙的起诉。

甲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合议庭裁定上诉败诉,确认了初级法院的裁决。甲仍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庭指出,诉讼利益是原告诉诸法庭以满足其主张的必要性,所提起的司法保护请求是不可避免的,或者说司法保护不仅必要而且有用,以至于如果不是请求了相关保护,原告是无法享受其所主张之权利所带来的益处。另一方面,如果诉讼法明示禁止作出无用行为,并将其宣告为不法(见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87条),那么就更加有理由禁止无用诉讼,从而也阻止实体权利的拥有者毫无依据地请求获得任何司法保护,以至于给对方当事人带来由被诉者地位所引致的困扰和负担,主要就是指对方当事人必须作出相应的防御,否则便丧失防御权,并给司法机构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增加额外的成本。合议庭认为,结合卷宗显示的资料,已清楚地解释了甲所提起之诉讼的必要性及用处,该诉讼是完全合理的,否则《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6条和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1条所规定的诉诸法院之权利及保障将受到过分且不当的抑制及限缩。甲在提起执行程序却由于没有可被执行的财产而未能获得支付其所主张的债权之后,对于保护甲就提供予乙的信贷所引致的损失获得赔偿的利益而言,甲所提起的宣告之诉是必要及有用的,甚至可以说,这是实现其相关诉求的唯一方法,甲的诉讼利益应被承认。

综上所述,合议庭通过评议会裁定上诉胜诉,撤销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命令将本案件发回初级法院,以便有关诉讼在不存在任何阻却性事由的情况下进行其正常的后续步骤。

参阅终审法院第60/2022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