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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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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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应透过非经常性收入之M/B式凭单,把上季(七,八及九月) 从雇员或散工薪酬内所代扣之税款,缴予财政局、龙成大厦、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收纳处。(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及第六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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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商号的东主应把上季(七,八及九月) 从本身工作报酬名义入账的款项内扣除之职业税,缴予财政局、龙成大厦、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收纳处。(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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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21/2021号法律第二十条规定,于二零二二年度职业税扣减额为百分之三十,豁免额订定为澳门元$144,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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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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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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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业场所(五星豪华酒店、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及公寓式酒店(四星级及三星级),酒吧(“PUBS”及酒廊之场所),舞厅(夜总会,的士高,舞厅及歌舞厅之场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等场所提供的服务,获豁免旅游税,但纳税义务主体于豁免期内,仍须按照八月十九日第19/96/M号法律通过的《旅游税规章》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有关行为所涉及之月份的翌月底前,递交M/7格式申报表。 |
(根据经第8/2022号法律修改第21/2021号法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于2022年,第8/2021号法律《酒店业场所业务法》及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所规范的餐厅(豪华、一级、二级)提供服务获豁免旅游税,无须递交M/7格式申报表) |
职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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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上年度从收益中扣缴之税款及结算税款间之差额。(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四十四条) |
机动车辆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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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从事将新机动车辆出售予消费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机动车辆之自然人或法人在发生应课税事实后十五日内,递交M/4格式之申报书及缴纳结算之税款。(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