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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缺实体关系上之正当性 中院维持驳回勒令当局发出证明之请求


透过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天然气输入及传输公共服务批给合同》,乙公司成为有关公共服务之承批人。甲公司为一有限公司,作为乙公司之股东,就前述合同之执行情况,甲针对环境保护局局长向行政法院提起了请求提供资讯、查阅卷宗或发出证明之诉。经审理后,行政法院以诉讼已系属及明显欠缺诉讼利益为由驳回有关请求。

甲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合议庭首先依职权审理了声请人甲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问题。在本案中,甲拟透过诉讼程序了解关于乙与澳门特区所签订的批给合同的执行情况,但甲并非公共服务的承批人或合同的当事方,而仅仅只是承批人的股东之一。合议庭指出,根据《商法典》第209条第1款g项的规定,甲作为乙之股东确实享有资讯权;然而,考虑到该条所在章节之相关规定(第194条及后续条文),立法者对该条所指资讯权的范围仅仅划定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上,而非扩张至股东可绕过公司行政机关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资讯权。合议庭认为,尽管因本案的声请人针对拒绝其获得资讯的请求的行政决定有权获得司法救济,其具有诉讼关系上之原告正当性,然而其不享有《行政程序法典》第64条第2款所赋予的针对行政当局的资讯权,故声请人甲欠缺实体关系上之正当性。基于此,鉴于声请人欠缺向行政当局请求提供资讯的实体关系上之正当性,必须裁定其依据《行政程序法典》第64条第2款所提起的请求行政当局发出证明之诉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合议庭以不同于被上诉判决所持的理据,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针对环境保护局局长发出证明之请求。

参阅中级法院第190/2022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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