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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8/2003号行政法规〈对外贸易活动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8/2003号行政法规〈对外贸易活动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为落实《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中对化学品的管制,加强对居民健康和环境的保护,有必要将青石棉、抗震剂等多种化学品纳入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准照制度规范的出口表及进口表的货物清单中。

特区政府制定本行政法规,新增由环境保护局作为签发相关化学品及货物的进出口准照实体,以便更有效地监管受管制化学品的进出口活动。出口表(表A)及进口表(表B)将透过行政长官批示作出更新。

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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