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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楼宇渗漏水争议的必要仲裁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楼宇渗漏水争议的必要仲裁制度》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立法会审议。

一直以来,楼宇渗漏水问题长期困扰居民,虽然大部分的个案可以透过邻里协商的方式解决,但每当怀疑引致渗漏水的楼宇或单位处于空置状态或业主拒绝合作时,受影响住户最终只能诉诸司法途径,这无疑对受影响的住户造成更多困扰。

有见及此,特区政府在2009年成立了由土地工务局、房屋局、市政署、卫生局等部门组成的楼宇渗漏水联合处理中心,协调有关住户以协商方式解决渗漏水问题,协助检测查找渗漏水源头,并推动有关的单位进行维修。

根据统计数字,多年来寻求楼宇渗漏水联合处理中心协助的个案大部分都能透过中心的协调获得解决,但仍有部分个案未能获得处理,归纳原因主要集中在“入屋难”、“检测难”、“追讨难”等方面。

为此,特区政府草拟《楼宇渗漏水争议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透过设立新的法律机制协助解决上述问题。在“检测难”方面,为缓解现有渗漏水检测机构的压力,解决目前渗漏水检测等候时间过长的问题,法案建议住户可委托其他合资格的检测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检测,有关检测报告可作必要仲裁之用。

在“入屋难”方面,法案建议设立必要仲裁制度处理有关争议。受影响的住户可委托检测机构或专业人士作检测报告,如有关报告指出有必要进入某单位检查以确定渗漏水源头,则有关单位业主应容许入屋进行检测。如业主拒绝合作,则受影响的住户可向指定仲裁机构提起必要仲裁,并可提交上述检测报告作为依据,由仲裁庭作出入屋检测的裁决。

为解决“追讨难”的问题,法案建议有关必要仲裁除了可解决入屋检测的争议外,亦可就防止渗漏水的维修工程,以及渗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审理。此外,法案亦建议必要仲裁的裁决具有等同初级法院判决的执行效力,如败诉方不履行裁决,受影响的住户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强制执行有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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