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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裁定澳门律师公会请求拒绝商标注册的上诉败诉


2018年10月22日,甲向当时的经济局(现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为第45类产品/服务申请注册商标。申请的类别包括:域名注册(法律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版权管理、法律文件准备服务、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咨询、调解、仲裁、法律研究、诉讼服务、公司注册服务(法律服务)。有关商标的式样刊登在2018年12月1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51期第2组。2019年2月18日,澳门律师公会针对有关拟注册的商标向经济局提出声明异议。2020年9月25日,经济局批准有关商标的注册。2020年11月19日,澳门律师公会针对上述决定向初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初级法院裁定上诉理由部份成立,废止其中涉及域名注册(法律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法律文件准备服务、法律研究、诉讼服务、公司注册服务(法律服务)部分的商标注册。经济局不服,针对上述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诉理由部份成立,决定废止初级法院的判决,及只废止第45类产品/服务中涉及“诉讼服务”部分的商标注册,并确认经济局批准有关商标注册的决定。澳门律师公会不服,针对有关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澳门律师公会认为应废止被上诉的裁判及不批准甲在第45类产品/服务内关于域名注册(法律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法律文件准备服务、法律研究、诉讼服务、公司注册服务(法律服务)的商标注册。对此,合议庭指出,根据《律师通则》第1条、第11条、第12条及第18条规定,除了一些例外规定之外,只有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注册的律师及实习律师可从事诉讼委任、法律咨询活动、意定代理、法院或行政或税务及劳动之职业代理、为第三人进行法律咨询的业务。而从载于第10/2009号行政长官公告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45类的分类表中,可见其中大部份的类别都没有法律性质,这是由于该类别所涵盖的范围不仅是法律服务,还包括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以及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在表格的各类别中,除了“诉讼服务”须由律师或实习律师提供以外,其他类别虽然可能与法律相关,但却未见有关类别的服务只能由律师或实习律师提供。事实上,被上诉的裁判已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216条规定废止了有关商标在注册类别中涉及“诉讼服务”部分的注册,因此,未见如澳门律师公会所说符合《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9条第1款a项及第214条第1款a项的规定而须拒绝有关商标的注册。

综上分析,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定澳门律师公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参阅终审法院第62/2022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