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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法院开庭审理工务局两前领导及商人贪腐刑事犯罪案件


2022年11月4日,初级法院第二刑事法庭开庭审理工务局两前领导及商人贪腐的刑事案件(合议庭普通刑事案第CR2-22-0171-PCC号),案中共有21名嫌犯,包括:

—第一嫌犯李灿烽、第二嫌犯萧德雄、第三嫌犯关伟霖,该3名嫌犯现被羁押在路环监狱;

—第四嫌犯吴立胜、第五嫌犯史铁生、第六嫌犯潘暖荷、第七嫌犯吴骥年、第八嫌犯刘宝芳、第九嫌犯梁嘉仪、第十嫌犯黄其俊、第十一嫌犯左天贤、第十二嫌犯贾利安、第十三嫌犯李惠清、第十四嫌犯邝尹诗、第十五嫌犯文礼聪、第十六嫌犯萧家权、第十七嫌犯胡家仪、第十八嫌犯李涵、第十九嫌犯李海燕、第二十嫌犯李永峰、第二十一嫌犯尤晓娜,当中,第十二名至第二十一名嫌犯目前在逃。

案情指,工务局两名前领导嫌犯贾利安和嫌犯李灿烽分别涉嫌收取涉案地产商人的利益,以便他们在审批建筑项目过程中提供协助,涉及的项目包括「迭石塘山建筑项目」、「名门世家建筑项目」、「南湾C8地段工程项目」、「TN20 & TN24建筑项目」和「主教山别墅项目」。两名嫌犯涉嫌使用不法所得购买大量不动产。嫌犯李灿烽还涉嫌不实申报财产。

此外,嫌犯萧德雄和嫌犯史铁生与嫌犯李灿烽涉嫌为了协助嫌犯李涵、嫌犯李永峰、嫌犯左天贤及嫌犯尤晓娜获得澳门居留权,以虚假入股作为重大投资方式,透过制作虚假文件向「贸易投资促进局」申请重大投资居留。

检察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相关案件的嫌犯作出控诉,指控:

嫌犯李灿烽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第1条第1款u)项、第2条第1款及第3款「黑社会罪」竞合《刑法典》第288条第1款及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犯罪集团罪」;十二项澳门《刑法典》第337条第1款结合第336条第1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十项经第3/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1款及第2款结合第4条第1项所规定及处罚的「清洗黑钱罪(加重)」;一项第6/2004号法律第1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伪造文件罪」;四项经第1/2013号法律修改及重新公布的第11/2003号法律《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第27条第2款配合澳门《刑法典》第323条第1款所规定和处罚的「资料不正确罪」。

嫌犯萧德雄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第1条第1款p)及u)项、第2条第1款及第3款「黑社会罪」竞合《刑法典》第288条第1款及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犯罪集团罪」;两项澳门《刑法典》第339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行贿罪」;八项经第3/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1款及第2款结合第4条第1项所规定及处罚的「清洗黑钱罪(加重)」;四项第6/2004号法律第1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伪造文件罪」。

嫌犯关伟霖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第1条第1款p)及u)项、第2条第1款及第3款「黑社会罪」竞合《刑法典》第288条第1款及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犯罪集团罪」;三项澳门《刑法典》第339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行贿罪」;三项经第3/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1款及第3款结合第4条第1项所规定及处罚的「清洗黑钱罪(加重)」。

嫌犯吴立胜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第1条第1款p)及u)项、第2条第1款「黑社会罪」竞合《刑法典》第288条第1款及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犯罪集团罪」;四项经第3/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1款及第3款结合第4条第1项所规定及处罚的「清洗黑钱罪(加重)」。

嫌犯史铁生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第1条第1款p)及u)项、第2条第2款「黑社会罪」竞合《刑法典》第288条第1款及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犯罪集团罪」;七项经第3/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1款及第3款结合第4条第1项所规定及处罚的「清洗黑钱罪(加重)」;四项第6/2004号法律第1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伪造文件罪」。

嫌犯文礼聪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第1条第1款p)及u)项、第2条第2款「黑社会罪」竞合《刑法典》第288条第1款及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犯罪集团罪」;三项澳门《刑法典》第337条第1款结合第336条第1款a)项及第28条所规定及处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三项经第3/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1款及第3款结合第4条第1项所规定及处罚的「清洗黑钱罪(加重)」。

嫌犯潘暖荷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第1条第1款p)及u)项、第2条第2款「黑社会罪」竞合《刑法典》第288条第1款及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犯罪集团罪」;两项经第3/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1款及第3款结合第4条第1项所规定及处罚的「清洗黑钱罪(加重)」。

嫌犯吴骥年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第1条第1款p)及u)项、第2条第2款「黑社会罪」竞合《刑法典》第288条第1款及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犯罪集团罪」;一项澳门《刑法典》第339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行贿罪」;一项经第3/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1款及第3款结合第4条第1项所规定及处罚的「清洗黑钱罪(加重)」。

嫌犯刘宝芳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第1条第1款p)及u)项、第2条第2款「黑社会罪」竞合《刑法典》第288条第1款及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犯罪集团罪」;两项澳门《刑法典》第339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行贿罪」;两项经第3/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1款及第3款结合第4条第1项所规定及处罚的「清洗黑钱罪(加重)」。

嫌犯梁嘉仪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第1条第1款p)及u)项、第2条第2款「黑社会罪」竞合《刑法典》第288条第1款及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犯罪集团罪」;一项经第3/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1款及第3款结合第4条第1项所规定及处罚的「清洗黑钱罪(加重)」。

嫌犯黄其俊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第1条第1款p)及u)项、第2条第2款「黑社会罪」竞合《刑法典》第288条第1款及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犯罪集团罪」;一项经第3/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1款及第3款结合第4条第1项所规定及处罚的「清洗黑钱罪(加重)」。

嫌犯左天贤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6/2004号法律第1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伪造文件罪」。

嫌犯贾利安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第1条第1款p)及u)项、第2条第1款及第3款「黑社会罪」竞合《刑法典》第288条第1款及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犯罪集团罪」;五项澳门《刑法典》第337条第1款结合第336条第1款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六项经第3/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1款及第2款结合第4条第1项所规定及处罚的「清洗黑钱罪(加重)」。

嫌犯李惠清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第1条第1款p)及u)项、第2条第2款「黑社会罪」竞合《刑法典》第288条第1款及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犯罪集团罪」;两项经第3/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1款及第2款结合第4条第1项所规定及处罚的「清洗黑钱罪(加重)」。

嫌犯邝尹诗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第1条第1款p)及u)项、第2条第2款「黑社会罪」竞合《刑法典》第288条第1款及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犯罪集团罪」;两项澳门《刑法典》第337条第1款结合第336条第1款a)项及第28条所规定及处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三项经第3/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1款及第2款结合第4条第1项所规定及处罚的「清洗黑钱罪(加重)」。

嫌犯萧家权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第1条第1款p)及u)项、第2条第2款「黑社会罪」竞合《刑法典》第288条第1款及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犯罪集团罪」;一项澳门《刑法典》第339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行贿罪」;两项经第3/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1款及第3款结合第4条第1项所规定及处罚的「清洗黑钱罪(加重)」。

嫌犯胡家仪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第1条第1款p)及u)项、第2条第2款「黑社会罪」竞合《刑法典》第288条第1款及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犯罪集团罪」;两项澳门《刑法典》第339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行贿罪」;两项经第3/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1款及第3款结合第4条第1项所规定及处罚的「清洗黑钱罪(加重)」。

嫌犯李涵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第1条第1款p)及u)项、第2条第2款「黑社会罪」竞合《刑法典》第288条第1款及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犯罪集团罪」;三项澳门《刑法典》第337条第1款结合第336条第1款a)项及第28条所规定及处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三项经第3/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1款及第2款结合第4条第1项所规定及处罚的「清洗黑钱罪(加重)」;一项第6/2004号法律第1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伪造文件罪」。

嫌犯李海燕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第1条第1款p)及u)项、第2条第2款「黑社会罪」竞合《刑法典》第288条第1款及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犯罪集团罪」;一项澳门《刑法典》第337条第1款结合第336条第1款a)项及第28条所规定及处罚的「受贿作不法行为罪」;一项经第3/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1款及第2款结合第4条第1项所规定及处罚的「清洗黑钱罪(加重)」。

嫌犯李永峰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6/2004号法律第1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伪造文件罪」。

嫌犯尤晓娜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6/2004号法律第1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伪造文件罪」。

由于部分嫌犯缺席今天举行的庭审,合议庭已于庭上订定2022年11月25日上午9时30分进行审判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