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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驳回博彩监察系统发明专利申请的上诉


2016年5月27日,甲向经济局提出注册用于博彩监察的系统、方式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的申请。经济局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10条及第83条规定,将有关注册请求刊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2019年6月3日,甲向经济局提出实质审查的申请,经济局遂将申请移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制作国际检索报告书及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2019年10月18日接获回覆。根据有关审查意见通知书,涉案的注册请求并不符合批准专利的条件。2020年1月24日,经济局收到甲提交的变更发明的申请及相关理由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审查该变更发明的申请后,认为申请中的第1至96项虽符合新颖性及工业实用性的要求,但未符合创造性的要求,不符合《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66条规定的发明活动的要求,亦不符合第61条可获授予专利的实质要求,因此,经济局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98条及第9条第1款a项及规定,不批准甲的发明专利申请。甲不服,针对有关决定先后向初级法院及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均遭驳回。

甲再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认为被上诉法院不应单纯引用审查报告的内容,而应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280条的规定采取措施以便作出良好裁决,否则便因遗漏审理而导致裁判无效;此外,甲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报告具有表面性,并未具体阐述被拒绝的专利申请不符合发明活动之理由,因此,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在采纳审查的结论时,存有欠缺理由说明或理由说明不充分的瑕疵。最后,甲认为其专利申请符合所有可获授予专利的要求。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终院指出,从《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280条的规定中看不出任何当事人的特权,而是法律赋予法院的权力,即应由法院评估是否需要聘请技术人员,以便就某一技术问题作出解释,而当事人不得替代法院自行决定是否有此需要。

此外,根据第7/2004号行政长官公告所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经济局同意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开展合作。根据协议的第3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中的指定专利审查实体之一,为经济局在批准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递交的发明专利和实用专利申请时提供技术性协助,即制作审查报告书(附有评价意见的检索报告)。

终院指出,在没有其他证据和事实的情况下,考虑到评估发明活动的困难性,被上诉法院接受审查报告所载的结论及采纳载于卷宗内由专家制作的唯一意见书的建议的立场不应受到指责。

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61条的规定,发明只要具备新颖性、包含发明活动及工业实用性这些可获授予专利之必要要件,即可获授予专利,然而,由于上诉人的发明专利注册申请欠缺其中一个必要且须同时具备的要件(创造性),故并不可获授予专利。

综上分析,终院合议庭认为被上诉的裁判并没有上诉人所指的审理错误的瑕疵,故裁定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145/2021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