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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夹心房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夹心房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立法会审议。

为回应居民的住屋需要,逐步落实五阶梯房屋政策,特区政府于二零二零年底就“夹心阶层住房方案”进行公开咨询,并于二零二一年四月公布咨询总结报告,本年一月份发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用途房屋政策研究》报告。经综合分析,特区政府制定《夹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推出仅为澳门居民自住用途的夹心房屋,作为在经济房屋和私人房屋之间一种新的置业途径,协助居民解决住房问题。法案主要内容如下:

1. 规范申请要件,包括申请人须为澳门永久性居民,连同家团申请人须年满十八岁,个人申请人须年满二十三岁;申请前十年内不得或不曾在本澳拥有物业;申请人及其家团成员须遵守收入及资产限额。曾经取得夹心房屋、经济房屋或曾为《取得或融资租赁自住房屋的贷款补贴制度》(俗称「四厘利息补贴」)受益人,不得申请夹心房屋。

2. 建立评分排序制度。订定评分时尤其须考虑的因素,包括家团结构及人数、家团组成中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人数或比例等;而确定排序名单的有效期在供申请的单位预约出售完毕后终止。

3. 售价。将以相邻区域私人住宅楼宇价格作一定比例折扣计算,售价及补价比率由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4. 设立大型设备维修基金。为应付未来对楼宇共同部分进行大型维修的需要,设定由相当于倘须依法支付的估算溢价金及建筑成本的总和的百分之二的款项组成。该款项由发展者承担,并须于楼宇分层所有权凭证确定登记前将款项存入为此目的而设立的帐户内。

5. 设十六年不可转让期限。不可转让的期限届满后,须在房屋局不行使优先权的情况下并由业主缴付补价,方可首次出售单位,首次及其后的出售均须售予澳门永久性居民。

6. 订定处罚制度。提供虚假声明者,按刑法规定予以处罚,且订立的合同均属无效。在行政违法行为方面,如将单位作非居住用途或以有偿或无偿方式让与他人居住、无合理解释而自单位交付使用之日起每一年内在该房屋居住不足一百八十三日或将单位作部分出租等,科相当于有关单位最初售价的最高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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