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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4/2007号行政法规〈楼宇维修基金〉》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4/2007号行政法规〈楼宇维修基金〉》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第2/2021号行政法规《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的规定,楼宇维修基金由运输工务司司长监督,故此,须相应修改第4/2007号行政法规第二条及第六条与监督实体有关的内容。此外,法规新增关于个人资料处理的规定。

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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