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医学辅助生殖技术》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为完善对医学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监督和处罚制度,确保有关技术在符合医学标准、伦理原则,及法律规范下谨慎且安全地应用,特区政府制定《医学辅助生殖技术》法案。
法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订定被诊断为不育的夫妻或具有事实婚关系的双方、为治疗夫妻或具有事实婚关系的双方子女的严重疾病、夫妻或具有事实婚关系的双方具遗传风险的严重疾病或其他疾病的情况,可使用法规规定的医学辅助生殖技术,并订定了相关技术的使用原则及规范。同时,禁止代孕,禁止捐赠胚胎,禁止利用无性繁殖技术复制人类,亦不得用于改变或选择胎儿非医疗目的的某些特征等。
二、提供医学辅助生殖技术须预先获卫生局局长许可,且仅可在指定的配备急救和产科的设备设施的公共或私立医院进行。卫生局具职权对提供有关技术的单位进行稽核及监察。
三、处罚制度。对未经许可施行医学辅助生殖技术、对非受益人施行医学辅助生殖技术,对违反有关无性繁殖、特征的改变或选择、代孕等规定,以及制造及不当使用胚胎、未经同意收集及使用配子、违反保密义务或机密性、购买或出售生物物质等犯罪行为,法案规范相关刑事责任。此外,行政处罚方面,在不符合法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或在不遵守卫生局发出的技术指引下施行医学辅助生殖技术,将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在科罚款的同时,尚可单独或一并科处为期三个月至两年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及封闭场所的附加处罚。
四、关于登记、保存及销毁个人资料的规则。法案订定关于医学辅助生殖的资料在临床使用结束后,须在医学辅助生殖单位保存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