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5日,初级法院第一刑事法庭开庭审理涉及德晋贵宾会犯罪的刑事案件(合议庭普通刑事案第CR1-22-0166-PCC号),案中共有9名嫌犯,包括:
第一嫌犯陈荣炼(现被羁押在路环监狱)、第二嫌犯王佩琼、第三嫌犯张秀碧、第四嫌犯廖永亨、第五嫌犯陈锦志、第六嫌犯李达泉、第七嫌犯蔡伟振、第八嫌犯李满星及第九嫌犯谭桂嫦。
检察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相关案件的嫌犯作出控诉,指控:
涉及黑社会罪与犯罪集团罪竞合的部分
- 嫌犯陈荣炼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经第2/2006号法律修改的第6/97/M号法律第1条第1款h)项及u)项、第2条第1款及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黑社会罪,与《刑法典》第288条第1款及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犯罪集团罪竞合。
- 嫌犯陈锦志、王佩琼、廖永亨、张秀碧、李达泉、蔡伟振为直接正犯,以既遂方式各触犯一项经第2/2006号法律修改的第6/97/M号法律第1条第1款h)项及u)项、第2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黑社会罪,与《刑法典》第28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犯罪集团罪竞合。
涉及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罪的部分
- 嫌犯陈荣炼、陈锦志、王佩琼、廖永亨、张秀碧、李达泉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三十九项第8/96/M号法律第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罪。
涉及相当巨额诈骗罪(诈骗六博企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
- 嫌犯陈荣炼、陈锦志、王佩琼、廖永亨、张秀碧、李达泉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三十三项《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结合第196条b)项所规定及处罚的诈骗罪(相当巨额)。
- 嫌犯陈荣炼、陈锦志、王佩琼、廖永亨、张秀碧、李达泉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未遂方式触犯八项《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结合第196条b)项、第21条及第22条所规定及处罚的诈骗罪(相当巨额)(未遂)。
涉及不法经营赌博罪的部分
- 嫌犯陈荣炼、廖永亨、王佩琼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8/96/M号法律第1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不法经营赌博罪。
涉及清洗黑钱罪(加重)的部分
- 嫌犯陈荣炼、张秀碧、廖永亨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经第3/2017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1款及第2款结合第4条(一)项所规定及处罚的清洗黑钱罪(加重)。
涉及为赌博的高利贷罪的部分
- 嫌犯李满星及谭桂嫦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8/96/M号法律第13条第1款结合《刑法典》第219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为赌博的高利贷罪。检察院并建议根据第8/96/M号法律第15条的规定,对嫌犯李满星及谭桂嫦处以禁止进入赌博场地的附加刑。
涉及民事赔偿请求的部分
检察院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四名辅助人【永利渡假村(澳门)股份有限公司、澳娱综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威尼斯人澳门股份有限公司、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
检察院请求判处嫌犯陈荣炼、陈锦志、王佩琼、廖永亨、张秀碧及李达泉以连带责任方式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支付赔偿金额575,213,187.00港元,或以连带责任方式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支付澳门特区政府减少应收的博彩税收数额的损害赔偿,具体数额于执行判决时另行结算;永利渡假村(澳门)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处上述嫌犯以连带责任方式向其支付48,251,602.75港元;澳娱综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处上述嫌犯以连带责任方式向其支付35,648,247.00港元;威尼斯人澳门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处上述嫌犯以连带责任方式向其支付46,991,348.63港元;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除针对上述嫌犯外,亦同时针对蔡伟振、德晋博彩中介股份有限公司、利互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赔偿请求,请求判处以连带责任方式向其支付3,828,581.50港元。
因相关的刑事程序具紧急性,法庭无条件就上述的民事赔偿请求逐一作出审理,因此,初级法院第一刑事法庭将按《刑事诉讼法典》第74条的规定,依职权就众嫌犯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众辅助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作出裁定。
初级法院办事处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