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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境人士核酸检测只须符合目的地要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公布,卫生局根据第 2/2004 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 第 2 条及第 14 条的规定,作出第632/A/SS/2022号公告,自今(14)日起,经任何口岸离境的人士,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证明只须符合目的地要求;若目的地没有相关要求,则无须出示;并呼吁居民出行前留意及配合目的地的核酸检测证明要求。

应变协调中心亦提醒,经珠澳联防联控机制协商一致,所有经珠澳口岸入境、出境人员须持有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通关的现行措施,暂定继续延长7天至12月21日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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