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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零时起调整入境人士的防疫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公布,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第10条及第14条的规定作出第634/A/SS/2022号公告,由2022年12月20日零时起,入境人士的防疫措施调整如下:

一、取消有关中国内地风险区的规定;

二、所有来澳人士(包括澳门居民和非澳门居民)的核酸检测要求:

(一)由中国内地(除广东省珠海市外)直接来澳,或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来澳人士,于登机、登船或登车时,须持采样日后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其他防疫措施要求不变;

(二)经广东省珠海市来澳,入境时须持采样日后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