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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2023年1月8日零时起调整入境及过境的防疫措施, 进出澳门人士须注意事项

因应2023年1月8日零时起调整入境及过境的防疫措施, 进出澳门人士须注意事项

因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由2023年1月8日零时起调整入境及过境的防疫措施,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士须注意以下情况:

  1.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士,在入境翌日起计第7天内离境前往中国内地时,须出示48小时内采样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珠澳口岸为采样日后48小时,其他口岸以目的地口岸要求为准)。

    各口岸将设置人工专道为上述人士办理离境手续,但上述人士不可经车道离境(驾驶者或随车人员)。卫生局人员将会在专道前检查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可出示纸本证明或已上载核酸结果的澳门健康码。

    例如:于1月11日由香港入境澳门之人士,由1月11日至18日24时期间离境前往中国内地,须出示上述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自1月19日零时后离境则无须出示上述证明。

  2. 自2023年1月8日零时起,中国内地将维持现行粤康码“通关凭证”的通关措施(但生成之“通关凭证”不与核酸结果相关联)。所有通关人士从珠澳口岸离境前往中国内地时,请提前转换粤康码“通关凭证”,有关凭证可由澳门健康码转换,或直接透过粤省事生成。
  3. 第43/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将于2023年1月15日终止,因此,根据第165/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之规定,孟加拉、尼泊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和越南的国民,自2023年1月15日起,应预先在中国驻外使领机构取得「澳门签证」,方可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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