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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法院今对涉太阳城集团刑事犯罪案作一审宣判


初级法院第二刑事法庭今日早上对涉太阳城集团犯罪的刑事案件作一审宣判,合议庭判决如下:

涉及刑事犯罪部分

第一嫌犯周焯华:

—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6/97/M号法律(经第2/2006号法律所修改)第1条第1款h项、第2条第1款及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黑社会的罪」,判处12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8/96/M号法律第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一百零三项「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罪」,每项判处1年6个月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澳门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结合第196条b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五十四项「诈骗罪」(相当巨额),每项判处5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未遂的方式触犯了《澳门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结合第196条b项、第21条及第22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三项「诈骗罪」(相当巨额),每项判处3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8/96/M号法律第1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不法经营赌博罪」,判处2年6个月的徒刑。

各罪并罚,合共判处18年实际徒刑的单一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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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嫌犯司徒志豪:

—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6/97/M号法律(经第2/2006号法律所修改)第1条第1款h项、第2条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黑社会的罪」,判处9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8/96/M号法律第1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不法经营赌博罪」,判处2年的徒刑。

各罪并罚,合共判处10年实际徒刑的单一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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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嫌犯张一平:

—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6/97/M号法律(经第2/2006号法律所修改)第1条第1款h项、第2条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黑社会的罪」,判处9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8/96/M号法律第1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不法经营赌博罪」,判处2年的徒刑。

各罪并罚,合共判处10年实际徒刑的单一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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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嫌犯马天伦:

—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6/97/M号法律(经第2/2006号法律所修改)第1条第1款h项、第2条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黑社会的罪」,判处10年6个月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8/96/M号法律第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一百零三项「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罪」,每项判处1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澳门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结合第196条b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五十四项「诈骗罪」(相当巨额),每项判处4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未遂的方式触犯了《澳门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结合第196条b项、第21条及第22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三项「诈骗罪」(相当巨额),每项判处2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8/96/M号法律第1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不法经营赌博罪」,判处2年的徒刑。

各罪并罚,合共判处15年实际徒刑的单一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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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嫌犯张志坚:

—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6/97/M号法律(经第2/2006号法律所修改)第1条第1款h项、第2条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黑社会的罪」,判处11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8/96/M号法律第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一百零三项「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罪」,每项判处1年3个月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澳门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结合第196条b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五十四项「诈骗罪」(相当巨额),每项判处5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未遂的方式触犯了《澳门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结合第196条b项、第21条及第22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三项「诈骗罪」(相当巨额),每项判处3年的徒刑。

各罪并罚,合共判处15年实际徒刑的单一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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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嫌犯周振熙:

—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6/97/M号法律(经第2/2006号法律所修改)第1条第1款h项、第2条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黑社会的罪」,判处10年6个月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8/96/M号法律第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一百零三项「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罪」,每项判处1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澳门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结合第196条b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五十四项「诈骗罪」(相当巨额),每项判处4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未遂的方式触犯了《澳门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结合第196条b项、第21条及第22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三项「诈骗罪」(相当巨额),每项判处2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8/96/M号法律第1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不法经营赌博罪」,判处2年的徒刑。

各罪并罚,合共判处15年实际徒刑的单一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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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嫌犯卢石峰:

—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6/97/M号法律(经第2/2006号法律所修改)第1条第1款h项、第2条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黑社会的罪」,判处10年6个月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8/96/M号法律第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九十七项「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罪」,每项判处1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澳门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结合第196条b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五十四项「诈骗罪」(相当巨额),每项判处4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未遂的方式触犯了《澳门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结合第196条b项、第21条及第22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三项「诈骗罪」(相当巨额),每项判处2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8/96/M号法律第1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不法经营赌博罪」,判处2年的徒刑。

各罪并罚,合共判处14年实际徒刑的单一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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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嫌犯王柏龄:

—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6/97/M号法律(经第2/2006号法律所修改)第1条第1款h项、第2条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黑社会的罪」,判处10年6个月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8/96/M号法律第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一百零三项「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罪」,每项判处1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澳门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结合第196条b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五十四项「诈骗罪」(相当巨额),每项判处4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未遂的方式触犯了《澳门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结合第196条b项、第21条及第22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三项「诈骗罪」(相当巨额),每项判处2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8/96/M号法律第1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不法经营赌博罪」,判处2年的徒刑。

各罪并罚,合共判处15年实际徒刑的单一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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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嫌犯何静仪: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8/96/M号法律第1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不法经营赌博罪」,判处7个月的徒刑,准予暂缓2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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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嫌犯梁树荣:

—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6/97/M号法律(经第2/2006号法律所修改)第1条第1款h项、第2条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黑社会的罪」,判处7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8/96/M号法律第7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一百零三项「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罪」,每项判处1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澳门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结合第196条b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五十四项「诈骗罪」(相当巨额),每项判处4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未遂的方式触犯了《澳门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结合第196条b项、第21条及第22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三项「诈骗罪」(相当巨额),每项判处2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8/96/M号法律第1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不法经营赌博罪」,判处2年的徒刑。

各罪并罚,合共判处9年实际徒刑的单一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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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嫌犯吕文杰: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8/96/M号法律第1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不法经营赌博罪」,判处7个月的徒刑,准予暂缓2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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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嫌犯欧宏东: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8/96/M号法律第1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不法经营赌博罪」,判处7个月的徒刑,准予暂缓2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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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嫌犯党永刚:

—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触犯了第8/96/M号法律第8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两项「在许可地方内不法进行赌博罪」,每项判处3个月的徒刑。

两罪并罚,合共判处5个月徒刑的单一刑罚,准予暂缓2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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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第九嫌犯张宁宁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所触犯的第6/97/M号法律(经第2/2006号法律所修改)第1条第1款h项及u项、第2条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黑社会的罪」(竞合《澳门刑法典》第288条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犯罪集团罪」),判处罪名不成立。

指控第十嫌犯何静仪、第十二嫌犯吕文杰、第十四嫌犯苏奕明、第十五嫌犯苏楚毫、第十六嫌犯苏佳荣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所触犯的第6/97/M号法律(经第2/2006号法律所修改)第1条第1款h项及u项、第2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黑社会的罪」(竞合《澳门刑法典》第28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犯罪集团罪」),均判处罪名不成立。

指控第十四嫌犯苏奕明、第十五嫌犯苏楚毫、第十六嫌犯苏佳荣、第十七嫌犯蓝子智、第十八嫌犯李绍聪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所触犯的第8/96/M号法律第1条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不法经营赌博罪」,均判处罪名不成立。

指控第一嫌犯周焯华、第八嫌犯王柏龄、第九嫌犯张宁宁、第十四嫌犯苏奕明、第十五嫌犯苏楚毫、第十六嫌犯苏佳荣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所触犯的第2/2006法律(经第3/2017号法律所修改)第3条第1款及第2款结合第4条第1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清洗黑钱罪」(加重),均判处罪名不成立。

第十九嫌犯庞克训及第二十一嫌犯周拥军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所触犯的第8/96/M号法律第8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在许可地方内不法进行赌博罪」,因相关的追诉时效已在法院接收本案前届满,故宣告对该两名嫌犯的前述犯罪其刑事追诉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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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事赔偿部分

案中“赌底面”的犯罪行为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永利渡假村(澳门)股份有限公司】、【威尼斯人(澳门)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娱乐场股份有限公司】和【澳娱综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财产损害赔偿,合议庭依职权裁定第一嫌犯周焯华、第四嫌犯马天伦、第五嫌犯张志坚、第六嫌犯周振熙、第七嫌犯卢石峰、第八嫌犯王柏龄、第十一嫌犯梁树荣以连带方式:

—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支付合共6,522,350,455.16港元;

—向【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共349,021,364.02港元;

—向【永利渡假村(澳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共770,961,783.18港元;

—向【威尼斯人(澳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共295,008,057.55港元;

—向【银河娱乐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共559,068,365.04港元;

—向【澳娱综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共178,222,494.98港元。

上述赔偿金额须连同由判决作出之日起计直至完全支付为止的法定利息。

参阅初级法院第CR2-22-0147-PCC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