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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层建筑物进行无线电维护取决于行政当局的创设性行政行为


邮电局为某大厦37个单位的业主,其份额占大厦总值的10.065%。为履行其职责,邮电局于大厦之天台安装了无线电监测站的天线及导线。2021年9月7日,大厦举行了所有人大会会议,会议的第5项及第8项的议程分别为:(5)讨论并决议通过大厦管理机关于任期内代表全体所有人拣选一机构妥善规划利用大厦备有适当条件之共同位置,并签订使用协议;(8)大厦共同部分装设之频谱收发装置在未经所有人大会通过的情况下擅自装设,讨论并决议通过要求相关人士拆除,并还原与该装置相关之住宅单位。邮电局在所有人大会会议上对上述两项议程投了反对票,但有关决议因最后分别获得占大厦总值的40.612%及40.138%的赞成票而获得通过。邮电局针对在所有人大会会议中投赞成票的小业主向初级法院提起保全程序,请求中止执行有关所有人大会决议。

初级法院审理案件后裁定理由不成立,驳回保全程序的声请。邮电局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同样被驳回。邮电局仍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邮电局认为第5项议程的决议仅以占大厦总值的40.612%的赞成票获得通过,违反了《民法典》第1304条第3款a项的要求,同时,该项决议亦违反了《民法典》第1302条及分层建筑物规章的规定,剥夺其他共有人使用共同部分的权利。针对第8项议程的决议,邮电局认为其在大厦安装无线电监测站的行为已于1993年获澳门总督许可,因此,该项决议违反了第18/83/M号法令第49条的规定。另外,邮电局亦指中级法院出现遗漏审理的情况。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认为,就第5项议程的决议应适用第14/2017号法律第29条及第30条有关多数的规定。由于第5项议程的内容不属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因此,该项决议应按照该法律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以多数票通过。事实上,该项决议获得了出席会议的小业主过半数的赞成票,且占大厦总值的40.612%,符合该法律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庭续指,该项决议是希望透过妥善规划及利用大厦的共同部分以提升共同储备基金收入,旨在促进及规范大厦的共同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没有违反《民法典》第1302条及分层建筑物规章的规定。

关于第8项议程的决议,合议庭指出,根据第18/83/M号法令第47条及续后条文,在某大厦进行无线电的维护取决于行政当局作出一创设性行政行为。根据澳门总督于1993年作出的批示,邮电局仅获许可取得无线电监测站的设备。由此可见,邮电局并没有获赋予任何权利在大厦安装无线电监测站、天线或其他相关设备,因此该项决议不存在任何违法的情况。同时,合议庭亦指出中级法院不存在遗漏审理的情况。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

参阅终审法院第74/2022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