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中院维持驳回命令当局发出居留权证明书的请求


甲于2019年5月30日在香港出生,是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籍人士。其母亲是中国籍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其父亲于葡萄牙出生,是葡萄牙籍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2001年获批准在澳门居住,2009年声明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并声明其具有葡萄牙血统。2019年10月15日,甲的父亲为其向澳门特区身份证明局申请发出居留权证明书。身份证明局指甲的父亲曾明确表示其仅具有葡萄牙血统而不具有中国血统,因此甲并不符合第8/1999号法律第1条第1款(六)项或其他各项规定之要件,亦不符合《基本法》第24条第2款(二)项规定之要件,故拒绝有关申请。

甲(由其父亲代表)于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命令行政当局向甲发出居留权证明书。行政法院审理后裁定诉讼理由不成立,驳回针对当局的诉讼。

甲不服,针对行政法院的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原审法院在被上诉判决的理由说明中指出:第8/1999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权法律》)是在《基本法》第24条规范的框架下进行细化与发展的结果。在本案中,申请人甲的父亲为葡萄牙籍,母亲为中国籍,然而,为着第8/1999号法律第1条第1款(六)项规定的效力,不能认为甲是该款(四)项及(五)项所指的同时具有中国血统和葡萄牙血统的人士的子女,这是因为其生父母均不符合中葡混血尊亲属这一要件,换言之,甲不能依据前述规定取得居留权。尽管申请人对此有不同理解,认为只要是中国籍人士和葡籍人士的子女便符合混血尊亲属的要件,但事实上,前述(六)项的规定不应与同一款中其他项的规定混为一谈,该项是专门为中葡混血人士(或土生葡人)在澳门以外出生的子女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所设立的规定,针对的是第二代或以上混血的情况,而本案中甲属于中葡混血的第一代,明显不符合前述规定。

对此,检察院司法官认同被上诉判决所作的法律解释和适用,并指出:不能将第8/1999号法律第1条第1款中分别对生父母作出规范的要件混合使用,换言之,具有永久性居民身份但不具有中国国籍或血统的父亲,与具有中国国籍但并非永久性居民的母亲,不能将这些条件迭加一起,从而认为因符合第8/1999号法律第1条第1款(三)项及(八)项结合后的情况而赋予甲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合议庭完全认同上述被上诉判决的理由说明以及检察院司法官的意见,基于此,驳回上诉人针对被上诉判决所提出的瑕疵,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被上诉的决定。

参阅中级法院第1003/2021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