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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1/2020号行政法规〈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1/2020号行政法规〈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行政法规草案。

自2013年第5/2013号法律《食品安全法》生效后,本澳已推出一系列食品安全标准,涵盖食品安全各个方面,首阶段食安标准框架基本完成构建。其中,第11/2020号行政法规《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订定了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最高再残留限量以及获豁免订定最高残留限量的农药名单。

经综合考量国际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食品主要来源地的标准、国家及邻近地区食品安全的标准,以及本澳市场特点等,特区政府修订有关法规,以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法规主要修订原有法规中附件表一《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列表》及表二《食品中农药最高再残留限量列表》,新增水果类及谷类等食品的农药残留限量规范,扩大覆盖的农药品种至二百三十种,新增规管的作物品种至十六大类,并制定及更新其相应限量指标至超过五千五百项。

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