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局经咨询卫生局的意见,在疾病及预防控制中心发出于2023年2月27日开始生效的「预防新冠病毒感染 – 有关佩戴口罩的要求」技术指引的基础上,向由其监管的社会设施及服务计划,发出补充指引如下:
1. 访客在进入长者及康复院舍时,必须佩戴口罩;
2. 托儿所、长者日间护理、家居照护、残疾人士展能及职业康复等涉及个人照护、医疗护理及康复治疗等服务项目的社会设施或服务计划,工作人员在为服务使用者提供例如辅助喂食、更换尿片、协助沐浴、照料伤口、抽取痰液和手法治疗等直接服务时,须佩戴口罩;
3. 长者服务及残疾人士康复设施应特别留意服务使用者的健康情况,因应情况提示及/或安排有需要者在参与大型活动,或出入人多挤迫的地方时佩戴口罩;
4. 社会设施倘出现群集感染,须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工作人员、访客及服务使用者在进入设施时佩戴口罩的要求;
5. 日间、社区及临时住宿服务设施倘发现服务使用者出现发热、肌痛、咽痛、咳嗽、流涕等流感样症状,应请他们佩戴口罩,并视乎情况要求及/或通知家属接回他们返家休息,同时及早求医;
6. 社会设施应继续按照社会工作局发出的技术指引,常规储存足够数量的口罩及其他防疫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