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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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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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21号法律《酒店业场所业务法》、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及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号法令所规范的酒店、舞厅、酒吧、健康俱乐部、蒸气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等场所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财货及服务,应缴纳上月份百分之五旅游税及递交M/7格式申报表。(经第11/2022号法律修改的第19/96/M号法律通过的《旅游税规章》第十二条) |
(根据第19/2022号法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于2023年,第8/2021号法律《酒店业场所业务法》及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所规范的餐厅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财货及服务,获豁免旅游税,无须递交M/7格式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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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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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组纳税人(受雇人士)递交M/5格式申报书,载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处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十条第一款)。第九条或特别法例所指豁免职业税之人士,倘并无从其他工作来源获得收益,可无须递交申报书;又第一组纳税人,当其报酬是从唯一的雇主处获得时,亦可免交申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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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适当编制会计之第二组纳税人(自由或专门职业)递交M/5格式申报书,载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处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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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第8/2023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将根据《职业税规章》第十条规定应递交二零二二年收益M/5格式申报书的递交期限延长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该条文适用于收益从多于一位雇主处获取的第一组纳税人,以及不具备适当编制会计的第二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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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适当编制会计之第二组纳税人(自由或专门职业)递交M/5格式申报书,载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处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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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补充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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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组纳税人应递交一式两份的M/1格式收益申报书。(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第十条第一款a项) |
机动车辆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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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从事将新机动车辆出售予消费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机动车辆之自然人或法人在发生应课税事实后十五日内,递交M/4格式之申报书及缴纳结算之税款。(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