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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瞒报内地房产申请经屋被撤职 上诉至终院败诉


甲为检察院书记员,因在2013年申请经济房屋及随后入职检察院向廉政公署作财产申报时瞒报自己在内地拥有的房产,被初级法院刑事法庭于2019年5月10日裁定触犯《刑法典》第244条第1款规定和处罚的一项伪造文件罪和《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第27条第2款、结合《刑法典》第323条第1款规定和处罚的一项资料不正确罪,罪名成立,两罪合并判处8个月徒刑,缓刑1年。相关裁决于2020年9月10日转为确定。检察官委员会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纪律程序裁定书,基于相同的事实,决定对甲科处撤职处分。

甲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认为被诉行为存有瑕疵,包括被诉行为不属作出行为者所属法人之职责范围之行为、纪律程序之时效已完成、欠缺理由说明、以及违反法律。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后,指出检察院须履行监督合法性、维护公共利益、预防犯罪和实行刑事诉讼的法定职能,对自身团队的道德操守和职业尊严有更高标准要求和更纯洁的期望,基于此,裁定司法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被诉行为。

甲仍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请求撤销上述检察官委员会的处分决议。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经分析甲在本上诉中提交的上诉陈述及其结论,合议庭认为,当中提及的“瑕疵”与其在先前提起的司法上诉中提出的那些“瑕疵”完全相同,甲现在只不过是在重复其之前的那些主张,并没有增加提及中级法院在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中所决定和载明的任何内容。合议庭指出,本司法裁判的上诉的标的已不再是在其先前提起的司法上诉中被质疑的经中级法院审查的行政行为,而是确认了上述行政行为的合议庭裁判中的决定,因此,不应当完全复制其在之前的司法上诉中所提出的主张,否则就会使上诉法院沦为第一审法院。如果在针对中级法院在司法上诉案中所作之决定提起的司法裁判的上诉中,上诉人仅重复其在司法上诉中所使用的理据,没有就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判为不审理上诉人所提出的问题和裁定司法上诉败诉所使用的理据提出质疑,那么司法裁判的上诉的决定只能裁定此上诉败诉,无需对所使用的理据是否成立作出审理。

综上所述,合议庭通过评议会裁定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84/2022号案的合议庭裁判和中级法院第624/2021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