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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司法见解:在澳门特区经营博彩的公司并非《刑法典》规定的“以专营制度经营业务之公司”


在第248/2021号刑事上诉案件中,一名赌场庄荷因利用职务之便串通赌客作弊骗取赌博的彩金而被初级法院裁定触犯《刑法典》第340条第1款结合第336条第2款c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公务上之侵占罪,判处3年6个月徒刑。被告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指根据第16/2001号法律第7条第2款配合第26/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自2002年2月8日起,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已批给予三间公司。因此,威尼斯人澳门股份有限公司并非在澳门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单一经营的公司,不符合《刑法典》第336条第2款c项的专营公司概念,而博彩公司的职员亦不符合《刑法典》第336条所规定的公务员的概念,因此改判被告触犯滥用信任罪,但维持了初级法院的量刑。而在第580/2013号刑事上诉案中,一名赌场庄荷因利用职务之便偷取筹码而被检察院指控触犯了《刑法典》第340条第1款及第336条第2款c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公务上之侵占罪,初级法院则判其触犯了《刑法典》第199条所规定及处罚的滥用信任罪。案件上诉至中级法院,该院认为在赌场做庄荷的本案的上诉人,根据《刑法典》第336条的规定,应该被列入准公务员的行列,其所实施的在赌场的盗窃行为属于检察院所控告的《刑法典》第340条第1款及第336条第2款c项所规定及处罚的公务上之侵占罪,故依职权更改了定罪,但维持了初级法院的量刑。

检察院指中级法院在上述两宗案件中均就在本澳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的公司是否属于《刑法典》第336条第2款c项中所指的“以专营制度经营业务之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等同于公务员的问题表明了立场,作出了明显对立的裁决,遂向终审法院提起统一司法见解的非常上诉。

终审法院扩大合议庭对上诉案作出了审理。

合议庭指出,本上诉案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澳门娱乐场内经营幸运博彩的公司是否属于《刑法典》第336条第2款c项所指的专营公司,该等公司的工作人员是否应被视为该条款所述的公务员。合议庭认为,经第10/86/M号法律修改的第6/82/M号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批给制度,一为专营制度;二为特别准照制度,按照该制度批给的最多数目为三个。另外,根据经第7/2022号法律修改的第16/2001号法律第3条第1款及第7条规定,可见无论是新制度还是旧制度,在娱乐场内幸运博彩的经营权均是由澳门政府以批给的方式交由在澳门设立的公司行使,但有关批给制度方面的规定则不同。与第6/82/M号法律有别,第16/2001号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不同的批给制度,既未提及专营制度,亦未提及特别准照制度,仅指出在娱乐场内经营幸运博彩的批给按照第16/2001号法律的规定以行政合同订定,且批给数目最多为六个。经考虑不同学者以及中级法院就何谓“专营”的问题的不同见解,合议庭认为在澳门娱乐场内之幸运博彩业的“专营”意指独家经营,即第6/82/M号法律中所述的“专营”是指一间公司的独家经营,而非多家公司经过政府的特别批准而在娱乐场内经营幸运博彩的情况。如果认为专营所涉及的是保留予政府并需要批给的活动,那么只能得出在刑事效力方面以专营制度批给和以非专营制度批给之间不存在实质区别的结论,而这会损害《民法典》第8条第1款所要求的在解释法律时必须遵守的法律制度一致性原则。经查阅特区政府提交的关于第16/2001号法律的法律草案的理由陈述、时任经济财政司司长在立法会引介该法案时的发言及审议《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法案的临时委员会提交的意见书及作综合考虑,合议庭认为立法者通过第16/2001号法律对澳门娱乐场幸运博彩制度进行修改,其中之一项重大变革便是结束“专营”的传统模式,故在该法律及其他相关法例的框架下,在娱乐场内之幸运博彩经营权不再是以专营的方式批出,而获得批给的承批公司也不再是以专营的方式进行经营,不再属于《刑法典》第336条第2款c项所指“以专营制度经营业务之公司”。基于此,合议庭认为,在现被上诉的第248/2021号合议庭裁判中,中级法院对有关不法行为的法律定性应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诉胜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427条的规定,订定如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具强制力的司法见解:根据第16/2001号法律(以及相关之行政长官批示及批给合同),获批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娱乐场内经营幸运博彩活动的公司并非《刑法典》第336条第2c项中所指之以专营制度经营业务之公司,该等公司的工作人员不等同于公务员。,同时维持了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并命令按《刑事诉讼法典》第426条的规定,将上述裁判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参阅终审法院第69/2022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426条的规定,相关统一司法见解的裁判将刊登在2023年3月6日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