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2条规定,负责实体如需处理特定资料,例如敏感资料、信用和偿付能力资料以及涉及个人资料互联或改变处理个人资料目的等,在不具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条件的情况下,须向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下称“个资办")事先申请“许可"。此外,当涉及转移资料到澳门以外,且未能符合该法第19条或第20条第1款所指的条件时,也须申请“许可"。
为协助市民、公私营机构更好地履行《个人资料保护法》的法定义务,个资办继去年优化“通知登记"服务后,逐步优化有关申请“许可"服务的各项程序,推出新版“许可"申请表格、厘清需提供的资讯,以达便民及提高工作效率之效。新版本的“许可"表格将于即日起试行。此外,根据工作需要及市民意见,经检讨,个资办也同步更新优化了相关的“通知”表格。在表格使用方面,个资办设有3个多月的过渡期,期间个资办将同时接受新旧表格,7月1日后将正式全面使用新表格。之后,个资办会适时推出网上申请的服务。
如对申请“许可"服务或其他有关个人资料保护工作存有疑问,欢迎浏览个资办网站 www.gpdp.gov.mo ,或致电查询及投诉热线2871 5666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