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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以练功劵兑换筹码属明显不能之方法,不予处罚


2020年甲以一迭印有“练功劵票样”字样且面值为1,000.00港元的钞票向某娱乐场账房的职员要求兑换筹码,被账房职员当场发现并拒绝。甲因作出有关行为被检察院起诉,并被初级法院刑事法庭裁定以直接正犯及未遂的方式触犯了一项《刑法典》第211条第3款规定及处罚的「巨额诈骗罪」,判处1年实际徒刑。甲不服,向中级法提起上诉,认为根据《刑法典》第22条第3款应开释有关控罪。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在本案中,当甲要求以上述钞票兑换筹码时,账房职员具有条件对有关钞票作出检查,有关情节有别于该法院已审理的其他同类案件。该等案件主要涉及以伪钞兑换同币种的钞票,受害人在交易前通常不能检查有关钞票。

合议庭续指,当任何具有阅读能力的成年人看见印有上述字样的钞票时,均知悉有关钞票非为真正的钞票。基于此,合议庭认为甲采用之方法属明显不能,根据《刑法典》第22条第3款,甲的未遂行为不予处罚。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甲的上诉理由成立,撤销了初级法院的有罪裁定及对甲予以开释。

参阅中级法院第904/2021号案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