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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法》于11月1日生效 劳工局接受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的准照申请


第2/2023号法律《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法》已于今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该法律将于本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合资格人士可于明天起(3月14日)向劳工事务局提出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的准照申请。

完善施工安全规范 明确从业人员义务

为配合建筑业发展及保障从业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新法订定保障建筑业职业安全及健康的措施,并明确规范建筑工地或工程地点各主体的义务,包括承造商、分判商、安全管理人员、指定工程师及指定人员等。承造商须对其参与的工程负责,并须采取职业安全及健康措施以保障工地的施工安全。违反新法规定的实体会被科处罚款,倘违法行为引致或促成意外发生,有关罚款的上下限将会提高。

此外,当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出现任何严重危害的情况,劳工事务局可采取紧急保护措施立即中止有关工程或工作,以保障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安全健康。

建立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及准照制度

为提升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的安全管理,新法规范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及其准入制度。当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的每日工作人员总数达二十名,承造商须至少设置一名安全督导员;当每日工作人员总数达一百名或以上,承造商尚须至少设置一名安全主任,而安全主任的人数须按工作人员数目的增加而相应递增。

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须持有由劳工事务局发出的有效准照,有关准照申请的详细资料可浏览劳工事务局网页https://www.dsal.gov.mo/dsso/zh_tw/standard/safetyofficer.html,亦可亲临劳工事务局(澳门马揸度博士大马路221至279号先进广场大厦)或致电2856 4109查询。

劳工事务局将会陆续开展各项宣传工作,并会持续与业界保持沟通,以协助业界尽早知法识法,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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