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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升降设备安全法律制度》 责任人须为升降设备作登记

升降设备责任人的定义

第14/2022号法律《升降设备安全法律制度》有关已投入运作的升降设备登记方面的条文于今年4月1日起生效实施,同日起,全澳所有符合法律适用范围的载人升降设备之责任人,均须在一年内为已投入使用的升降设备进行登记,以便取得升降设备登记编号,日后根据新规定展开后续的维修保养及定期检验。有关登记事宜应由现时实际提供保养服务的公司予以协助。

涉及升降设备的责任人定义

根据《升降设备安全法律制度》,受规范的升降设备包括:电动式或液压式载人升降机、载人及货物的吊重升降机、车辆升降机(与人同时乘搭)、电动扶梯、电动步道及载人升降平台(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垂直升降平台、楼道升降机),但不包括纯载货吊重升降机、工业场所生产线上的运送设备,以及机械化泊车系统的升降设施。

升降设备均须登记,并由责任人聘用专业实体定期对已登记的升降设备作检验及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安全条件下运作。针对一般分层楼宇,责任人是指获聘用为升降设备提供管理服务的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即管理公司),如没有管理公司,则责任人为该楼宇的管理机关(业主会),倘没有管理公司及管理机关,则为该分层楼宇的所有人(全体小业主)。针对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物部分或独立单位,如商场或酒楼等,则责任人为实际使用者、场所经营者或在场所内从事业务的经营者。政府部门对其所有或管理的升降设备,亦有属于责任人的规范。

责任人须为升降设备做登记

升降设备的登记方面,设有过渡规定,对于法律生效前已投入运作的升降设备,责任人须于一年内在土地工务局进行登记,而实际提供保养服务的公司应予以协助,升降设备登记后将会获发使用编号。法律生效后,新安装的升降设备则由工程所有人进行登记事宜。

升降设备的登记须透过土地工务局的专用表格作出资料申报,尚须提交指定文件。(详情参阅专题网站或相关图文包)

法律生效后,责任人须聘请保养实体作日常保养及必要的维修,以及聘请检验实体进行每年一次的定期检验,以便能取得检验合格声明书,确保升降设备能处于良好的安全条件下运作,以保障使用者安全。

资讯网可供上传资料进行登记

土地工务局已开通“升降设备资讯网” (https://www.dsscu.gov.mo/zh_HANT/sites/ascensores),内容除包括升降设备相关法律资讯及宣传材料外,网站亦设有升降设备电子化登记功能,责任人可由保养实体协助下,透过网站填写及上传资料为升降设备进行登记申请,不受办公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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