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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谋骗取政府资助被判刑 上诉中院被驳回


“澳门视障人士权益促进会”(下称“视促会”)是一个协助澳门视障人士及其家属的非牟利团体,甲是视促会的理事长,其妻子乙自2012年起亦受聘于该会,专责协助甲处理团体的所有事务。丙为澳门舞蹈协会主席。甲和乙为取得不正当利益,两人协议共同合作,自2013年至2016年期间,在由视促会举办且受政府部门资助的数十次活动中,透过向部门提交伪造的单据,夸大活动开支,营造活动开支大于接受资助款项的假象,目的是不用向政府部门退还接受资助款项与活动实际开支的差额,从而将有关差额款项据为己有或从有关差额不正当得利。丙就其中一项活动总开支金额签发了虚假收据。

刑事起诉法庭针对甲、乙、丙三人作出起诉:甲、乙、丙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1项「伪造文件罪」及1项「诈骗罪」;甲、乙为直接共同正犯,以既遂方式触犯33项「伪造文件罪」、39项「使用伪造文件罪」、2项「巨额诈骗罪」及27项「诈骗罪」。

初级法院刑事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定部分事实因追诉时效届满而宣告相关刑事责任消灭,并判处:甲、乙以直接共同正犯和既遂方式触犯的24项「伪造文件罪」、2项「巨额诈骗罪」及20项「诈骗罪」均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各判处7年实际徒刑的单一刑罚;丙以直接共同正犯和既遂方式触犯的1项「伪造文件罪」及1项「诈骗罪」均罪名成立,两罪并罚,合共判处9个月徒刑,缓刑1年6个月。此外,判处甲、乙须以连带责任方式,分别向澳门基金会、社会工作局及教育及青年发展局赔偿123,729.42澳门元、256,303.25澳门元及741.00澳门元,判处甲、乙、丙须以连带责任方式向社会工作局赔偿24,985.00澳门元,上述赔偿均须附加自判决作出至完全支付赔偿之法定利息。

丙不服,针对刑事法庭的裁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质疑其事实审理陷入了《刑事诉讼法典》第400条第2款c项所规定的审查证据方面明显有错误的瑕疵。

中级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针对上诉人丙的事实部分,原审法院就心证的形成及其依据均作出了符合逻辑的交代,从中可以见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时采用了不同的证据,包括各证人的证言、案中的书证及扣押物证等。原审法院客观分析上述种种证据,根据自由心证原则判断上诉人实施了有关罪行的事实,最终认定上诉人作出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的事实。合议庭认为,未能发现有关认定存在违反一般经验法则以及依据所认定的事实将得出逻辑上不能接受的结论的情况。由于不能确认任何审查证据方面的错误,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参阅中级法院第101/2022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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