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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能认定渗漏水状况属被告单位设施失修所致 法庭裁定原告诉讼理由不成立


(为回应本月13日上午有听众在澳门讲场之有关言论,特发此稿予以澄清)

甲(原告)针对乙(被告)向轻微民事案件法庭提起轻微案件诉讼程序,就其居住单位的渗漏水状况,要求判处被告支付合共62,500.00澳门元。经传唤后,被告针对原告提出50,000.00澳门元的反诉请求。

案件于2022年10月25日开庭审理,主审法官在庭上作出批示,应原告及被告要求中止相关诉讼程序一个月,以便按双方诉讼当事人的意愿由房屋局根据涉案两个单位现有状况再作一次检测以查明渗漏水源头。房屋局随后于11月30日向法庭提交了报告,相关报告亦已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于2023年2月28日再次开庭审理。

经审理后,法庭认定自2017年3月始,原告居住的“A单位”浴室的天花板出现渗水且日趋严重,扩散至客厅天花。其后,2017年6月21日、2018年7月3日、2019年2月21日、2020年11月5日,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应楼宇渗漏水联合处理中心委托,对原告居住的“A单位”合共进行4次渗水检测(色粉排水测试)未能就渗水源头给出定论。应法庭要求,楼宇渗漏水联合处理中心再次安排于2022年11月18日进行渗漏水检测。

关乎案件审理之焦点,即原告所有之住宅单位的渗漏水源头所在,法庭主要考虑上述各次屋宇漏水检测所给出的结论:首先,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对“B单位”厕所洗手盆、坐厕、企缸的五次色粉排水测试均无发现“A单位”厕所有色水渗出;其次,在各次的检测中都曾查验“B单位”停止用水后的水表读值,均无发现变动;此外,即便在各次检测报告建议的后续措施—维修“B单位”的冷热水管及厕所排水管—都逐一完成后,在最后一次的检测中仍发现持续的渗漏水现象。而报告最后“先改善B单位厕所企缸及周边墙身的防水性能”仅仅是空泛的建议,而前述无任何具体的检测措施有助认定“B单位”厕所设施防水性能不佳。因此,法庭不能据此断言有关渗漏水状况是被告所有之同一大厦“B单位”设施失修所引致。

综上所述,法庭裁定原告诉讼理由不成立,驳回其针对被告的请求。同时,亦驳回被告针对原告提起的反诉请求。

参阅初级法院轻微民事案件法庭第PC1-22-0078-COP号案的判决。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