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6/2006号行政法规〈退休基金会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为配合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的规定,法规订明退休基金会由行政法务司司长监督,并优化关于监督实体及退休基金会机关的职权、组成等条文。 此外,根据第14/2009号法律《公务人员职程制度》的规定,调整退休基金会的行政技术助理员和技术辅导员职程的人员数目。 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