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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司法上诉期内等待获准查阅卷宗的期间应产生中止计算上诉期


交通事务局于2021年4月14日就「为交通事务局两个车辆检验中心整体更换车辆检验设备」展开公开招标。经举行评标会议,行政长官最终于2021年8月6日作出批示,决定将上述公开招标项目判给乙公司。参与了投标的甲公司于2021年9月2日以双挂号的方式签收了交通事务局发出的有关判给结果的通知函。而在此前,甲公司已于2021年8月30日从交通事务局网页得知有关判给结果并透过诉讼代理人为着提起司法上诉的目的向交通事务局递交查阅卷宗之申请。甲公司于2021年9月6日查阅卷宗后,于同年9月10日为同一目的向交通事务局申请有关卷宗之证明书,并于同年9月24日获发要求的证明书。

2021年10月21日,甲公司针对行政长官于2021年8月6日作出的批示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经审理,中级法院合议庭认为诉权失效的永久抗辩理由成立,决定驳回针对被上诉实体的上诉。

甲公司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了审理。关于甲公司于司法上诉期间开始计算之前提交的查阅卷宗的申请是否产生中止期间的效力的问题,合议庭指出,原则上,在期间开始计算之后发生的事件才产生法律赋予的中止计算期间的效力。但在本案中,虽然不能认为甲公司提交查阅卷宗申请的行为即时中止有关上诉期间的计算,因为该期间尚未开始,但考虑到甲公司在上诉期间开始计算后才获得查阅卷宗的机会,故不应完全否认该申请,尤其是甲公司在期间开始计算后等待查阅卷宗的时间对期间计算的影响。合议庭认为,甲公司在接获正式通知前已得知判给结果并提出了查阅卷宗的申请,但在上诉期间开始计算后才获得查阅卷宗的机会,那么在上诉期间开始计算直至获准查阅卷宗的期间内,应中止计算上诉期间,甲公司提起司法上诉之日并未超出法定的上诉期限,非属逾期上诉。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上诉部分胜诉,决定撤销被上诉裁判,将案件发回中级法院,以便在其认为没有其他障碍的情况下对上诉人在司法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参阅终审法院第117/2022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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