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兽医专业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配合第4/2023号法律《动物诊疗及商业业务法》的实施,特区政府制定本法规。
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立委员会主席的职权,包括代表委员会、召集及主持全体会议,以及监督专责小组的运作等。
二、规定委员会成员的义务及任期。
三、确立委员会以全体会议及专责小组的方式运作,全体会议分为平常会议及特别会议,平常会议每年至少举行四次,主席在需要时可邀请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四、委员会可设立属临时性质的专责小组。
五、委员会由市政署负责提供行政及技术支援。
法规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