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4/2015号行政法规〈劳动债权保障基金〉》行政法规草案。 为配合《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的规定,法规将劳动债权保障基金的监督实体调整为经济财政司司长,同时因应实际运作及需要,调整监督实体的职权及基金财政管理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