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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为配合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的规定,同时,为整合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下称“中心”)现有的内部规章,完善中心运作,特区政府重新制定中心的组织及运作的行政法规。

法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中心由行政法务司司长监督。

二、规定全职担任职务且属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主任及副主任,适用公职一般制度。主任如属兼职方式担任,由委任批示订定报酬。

三、优化中心主任及教学委员会的职权,明确教学委员会常设成员及非常设成员的报酬,完善教学委员会的运作机制。

四、法务局向中心提供行政、技术及人员支援。

五、为适时向司法机关提供合适及高质的司法辅助人员,修订第30/2004号行政法规《司法辅助人员的聘任、甄选及培训》,在有关人员任职资格课程入学试中取消心理测验的甄选方法。

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