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本澳男子涉嫌在内地使用利器刺死他人,经两地警方联合侦查后,在本澳将嫌犯截获,现时案件已移送检察院侦办。
案情显示,嫌犯与被害人同为澳门居民,案发当日,两人分别在珠海消遣,期间,嫌犯涉嫌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其后嫌犯使用利器刺向被害人身体多处,最终导致被害人伤重死亡。
经初步侦查,嫌犯涉嫌触犯《刑法典》第129条第1款及第2款c项结合第128条规定及处罚的“加重杀人罪”,以及同一法典第262条第3款规定及处罚的“持有禁用武器罪”。
根据法律规定,触犯“加重杀人罪”可被判处至二十五年徒刑,触犯“持有禁用武器罪”则可被判处至二年徒刑。
经对嫌犯进行首次司法讯问,考虑到案件的严重性质,为避免嫌犯逃离本澳、继续作出相同性质的犯罪行为和扰乱公共秩序以及社会安宁,经承办检察官建议,刑事起诉法庭法官命令对嫌犯采取羁押强制措施。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将继续对案件进行相应的刑事侦查。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澳门刑法亦适用于澳门居民在澳门以外作出的犯罪事实,故澳门市民不论在特区之内或特区之外均应严守法律,切勿作出违法行为而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