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为从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上进一步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完善和优化行政长官选举的管理流程,特区政府经分析及研究公开咨询期间所收集的意见,并充分考虑本澳的实际情况后,制定本法案。
法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 完善行政长官选举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参选人的资格要求规定:
- 增加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参选和出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条件。
- 参考《立法会选举法》的规定,规定行政长官选举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的参选人不得为外国议会或政府的成员。
- 规定上述人士须签署并提交真诚声明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声明书,拒绝签署声明书者则不得参选。
二、 设置确保资格审查程序顺畅运作的机制:
- 将资格审查的标准法定化,并在法案中列举判断的标准。
- 订明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审查被提名人及参选人是否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就不符合条件者向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具约束力的审查意见书;对于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查意见书作出的决定,不得提出声明异议或提起司法上诉。
- 被提名人及参选人在报名当年或之前的五个历年内曾依法被判断为不拥护《基本法》或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其报名将不被接纳。
- 将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改为常设机构,以便持续跟进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是否符合法定资格,并及时作出丧失委员资格的决定。
三、 加强遏止违规行为及优化选举流程:
- 订明公然煽动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废票行为,将构成刑事犯罪。
- 规定娱乐场幸运博彩的承批公司及在娱乐场内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须在选举中遵守中立义务。
- 完善违规公布民意调查结果的罚则,将处罚对象由现时仅限于社会传播、广告或民意测验机构或企业,扩展至任何个人及实体。
- 订明《行政长官选举法》适用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作出的犯罪行为,包括使用胁迫及欺诈手段影响选举、公然煽动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废票,以及贿选等。
- 订明法人以及其他等同实体的刑事责任。
- 取消投票时须使用投票权证明书的规定,以及为更好地组织选举程序,将行政公职局的部分职权交由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