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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提醒内地购房须了解法律规定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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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更多的澳门居民在内地置业,由于内地购房涉及两地不同法律制度,消委会提醒有意在内地购房的居民,事前除了要查询房屋查封和抵押情况外,还必须要了解清楚欲购买的房屋之前是否已经登记设立居住权,降低置业风险。

内地“居住权”制度须知

内地《民法典》设立居住权制度,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才会失效,须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后可以正常出售,但一般情况下不得出租,居住权人在权利生效期间,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即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居住权也不受影响。换言之,在居住权的期限内,即使该房屋被转售,新业主也不能要求享有居住权的人搬离。因居住权多出现于二手房买卖情况,因此,购买二手房时尤其须查询核实房屋是否登记设立居住权。

内地购房须多了解查证

消委会提醒居民在内地购房时,不仅要查询房产权属、司法查封、设立抵押等情况,还要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居民可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有关资讯,购买前可以要求卖方提供无居住权的证明,如果欲购买的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建议消费者在确认该房屋居住权注销后再购买。

消委会建议有意在内地置业居民,事前多了解查证,亦可参阅消委会的“内地购房资讯专页”了解更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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