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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可接受延长停泊期限申请


第5/2023号法律《公共泊车服务制度》及第28/2023号行政法规《公共泊车服务的营运及使用条件》已于今年八月一日起生效,公共停车场准许泊车的时间上限为连续八日。然而,考虑到市民停泊车辆需求,目前除了港珠澳大桥边检口岸东停车场外,全澳公共停车场继续接受有特殊停泊需求之市民申请延长停泊期限。

如车辆需停泊于公共停车场超过连续八日,相关人士可向公共停车场的所属营运实体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