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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对不同种类危险品进出口准照采取的措施


为履行第12/2022号《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对第6类及第7类危险品的监管职权,卫生局将在8月23日起增加发出下列货品进口或出口准照:

一、第7类危险品(放射性物质)的出口准照。

二、第110/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表B(进口表)中B2组别的物品。该类物品为根据第12/2022号法律《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经公布的危险品子分类和编码当中属于第6.1类危险品(有毒物质),但不包括表B(进口表)B1组别所已列明者。

根据第12/2022号《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的规定,第6.1类危险品(有毒物质)由卫生局和药物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第107/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 (订定危险品子分类和编码) 的规定,第6.1类危险品(有毒物质)共有807种,药物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外贸易法》附表B(进口表)组别B1中列出者,卫生局则负责第110/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表B(进口表)中B2组别中列出者。有关详情可到以下连结查阅:https://www.ssm.gov.mo/docs/file/p/28561/ch。

卫生局提醒,因应第12/2022号《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自8月23日起生效,上述须按准照制度进口或出口的危险品,准照有效期缩短为自发出之日起计20天。

此外,根据今(21)日公布的第131/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第6.2类危险品(感染性物质)共有102项,均为极为危险的病原微生物或含有该等微生物的物品,该等货品的进口实施申报单制度,申报单至少提前48小时提交海关。

有关卫生局监管的危险品相关事务详情,请浏览卫生局网页(https://www.ssm.gov.mo)的主页>服务>服务手续指南>疾病预防及控制中心>危险品监管法律制度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