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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房屋取得人甄选及资格审查之规定


根据第200/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的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在分配房屋前,房屋局须根据第14条的规定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团成员是否仍符合要件,但每月收入限额及资产净值上限以最新公布的第16条第1款及第17条第1款所指行政长官批示订定的金额为准。”。

基此,房屋局会在分配房屋前,按照2021年经济房屋申请的确定排序名单次序及因应可分配单位的数量及类型,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提交有关文件以确定是否仍符合要件,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团成员的月收入证明文件及资产净值声明书等。

有关2021年经济房屋申请的确定排序名单, 请查阅https://www.ihm.gov.mo/zh/node-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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