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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政府长者公寓的使用及管理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政府长者公寓的使用及管理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政府长者公寓为长者提供便利环境,提高生活素质,尤其是居于没有升降设备楼宇的长者,协助他们融入社区。为落实政策,特区政府制定本法规。

法规主要内容包括:

一、社会工作局负责管理政府长者公寓住宿单位(下称“单位”)。

二、政府长者公寓每一单位使用人数上限为两人。申请人须为年满六十五岁且具居家生活自理能力的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年满六十岁但未满六十五岁的澳门居民,且为申请人的配偶、亲属或朋友,可申请共用同一单位。

三、社会工作局负责对申请进行评分,评分准则包括申请人的现居所状况、目前的共居情况、取得澳门特区居民身份的年期及居于澳门的时间。所有申请按评分由高至低排序,如评分相同,则以电脑系统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排序。倘单位不足或已全数被使用,未能获分配单位的申请人将被列入轮候名单。

四、单位的使用费参考市场价值,并以此作为计算基础,具体金额会因应楼层及座向而有所差异。

五、评分准则、单位使用费及保证金金额将透过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订定及调整。

法规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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