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房屋申请之每月收入及资产净值限额,是以经济房屋申请人的负担能力作推算,以协助处于特定收入水平及财产状况的澳门居民解决住房问题。
自2011年10月1日《经济房屋法》生效至今,特区政府在订定经济房屋申请的每月收入上限及资产净值上限时,均按照该法第16条及17条的规定。其中,考虑到经济房屋申请人之财产状况及供款承担能力。每月收入上限是以住房开支的概念,即家团每月收入的30%视为住屋开支(供款额),作计算家团的每月收入上限。举例,首先以统计暨普查局过去四季全澳住宅用途不动产的每平方米平均成交价计算单位总价,其次以首付30%,贷款70%,银行按20年,年利率2.8%,按银行贷款公式计算出每月还款额后,再以每月还款额占月收入的30%,计算出个人及家团的每月收入多少作为收入上限。
同理,计算资产净值上限,则以具有一定财产状况的概念,以上述相同方式计算单位总价,并以单位总价的40%,即为申请人的资产净值上限。
为配合2023年的经济房屋申请,《特区公报》日前(9月18日)刊登了第151/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公布最新经济房屋申请之每月收入下限和上限及资产净值上限。其中,因应统计暨普查局过去四季住宅用途不动产平均成交价下调,调整了每月收入上限及资产净值上限,每月收入上限较2021年经济房屋申请之每月收入上限下调约7%,资产净值上限则下调约10.6%。每月收入下限因《经济房屋法》规定申请人及其家团成员的每月收入下限不得高于为租赁社会房屋订定的每月总收入的上限,由于社会房屋每月总收入的上限没有调整,故维持2021年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