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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虚假声明获得购买经屋资格 中院裁定买卖预约合同无效


A于2000年9月11日签订位于澳门巴素打尔古街兴泰大厦X单位的承诺买卖楼宇合同并买入该单位。其后,A向房屋局提交房屋发展合同竞投报名表,申报家团成员包括A及其儿子B。2013年2月27日,A与房屋局签订位于澳门路环石排湾马路业兴大厦X座经济房屋单位的买卖预约合同,单位售价为858,900.00澳门元。2018年9月20日,房屋局指出基于A于2000年9月11日购入的X单位未有卖出记录,其家团不符合申请取得经济房屋的要件,决定向A的家团开展听证程序。2021 年7 月15 日,因A买入的X单位未见物业登记记录及卖出资料,由于提交申请至选择经屋单位期间,A拥有居住用途单位的(预约买受人)业权,不符合申请购买单位的要件,故房屋局局长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条第1款、第123条、第165条第1款及第172条的规定,决定宣告房屋局与A订立合同行为无效及买卖预约合同无效。2021年8月24日,A针对上述决定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诉。

2022年4月1日,行政法院裁定被诉行为因错误地认定签订预约合同的行为无效,沾有违法的瑕疵,因此撤销被诉决定。

房屋局局长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庭认为,在本案中所面对的并非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前提错误,而是一个由A故意作出虚假声明,即谎称没有不动产,去欺骗房屋局以获得购买经济房屋的资格。A是透过一个不法的方式去获得购买经济房屋的资格,虽然相关不法行为因时效问题而不能再被刑事追究,但这并不代表可以继续维持因相关不法行为而产生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条第2款c项之规定,标的属不能、不可理解或构成犯罪之行为属无效行政行为。合议庭指出,经济房屋是运用公共资源所建造,其目的是为了经济能力不足的澳门居民可以居者有其屋,安居乐业。因此,絶对不能容许以不法手段获得相关的购买资格。从上可见,被宣告无效的行政行为除了欠缺主要要素外,亦是因不法行为而产生的无效行为。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上诉理由成立,废止原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参阅中级法院第574/2022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