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消费者咨询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为进一步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特区政府重整消费者委员会(下称“消委会”)的职能架构,因应咨询职能设立消费者咨询委员会(下称“咨询委员会”),以取代消委会的全体委员会。为此,制定本行政法规。
法规主要内容包括:
一、咨询委员会就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及相关工作向特区政府提供意见和建议。由消委会主席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六名公共实体代表,以及人数不超过十二名的专业和社会人士。成员由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委任,任期为两年,可续期。
二、咨询委员会以全体会议及专责小组的形式运作,专责小组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题组成。
三、消委会负责向咨询委员会提供行政及技术支援。
法规自公布翌月之首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