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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长者公寓于11月6日起接受申请


特区政府推出政府长者公寓,目的是为优先照顾居住在唐楼单位及在经济上有承担能力的长者,上述长者不具条件申请经济房屋和社会房屋,期望政府长者公寓能帮助他们改善生活质素和提高生活便利。早前,特区政府已公布第33/2023号行政法规《政府长者公寓的使用及管理规章》,并于今(16)日公布第 79/2023 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政府长者公寓住宿单位的使用申请评分准则》),以及第 80 /2023 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政府长者公寓的住宿单位使用费表)。相关法规及批示将于2023年11月6日起生效,并于同日开始接受申请,预计在2024年第二季完成申请的审批工作,第三季完成公寓的内部装修和各项设置,第四季安排经审批符合资格的长者使用公寓住宿单位。

申请要件

根据第33/2023号行政法规,公寓每一住宿单位的使用人数上限为两人。申请人必须为年满65岁的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且具备居家生活自理能力。倘两人申请共同使用同一住宿单位,其中一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上述的资格条件;而另一位申请人须为年满60岁的澳门特区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且具备居家生活自理能力。两位共同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为夫妇、亲属或朋友等皆可。倘申请人的居家生活自理能力不足,经社会工作局确认在申请共同使用同一住宿单位的人或其他照顾者(如家佣)的协助下能够居家生活,亦可提出申请。照顾者不具申请人的地位。

使用费

政府长者公寓住宿单位的使用费参考市场价格,因应住宿单位所在的楼层和座向不同而订有8个不同的收费,最低价格由每月5,410澳门元起。而为鼓励有兴趣的长者及早提出申请,特区政府将推出优惠措施,首阶段推出759个供选择的政府长者公寓住宿单位,在首次签订的使用协议生效期内将获得相应使用费的20%费用减免,即8折。在上述优惠下,首阶段759个住宿单位的使用费实际为每月4,328澳门元起,按建筑面积计算,最低价格住宿单位每平方呎的价格为7.55澳门元。

附表1
附表2

备注:上述费用已经包含管理费。

地理位置、裙数、会所及商铺介绍

公寓邻近关闸口岸、港珠澳大桥及港澳码头,交通便利,周边有卫生中心、公园和超市,方便长者的日常生活。公寓裙楼的二楼为会所设施,三楼为户外平台花园(设有户外运动器材)、运动室(设有乒乓球及桌球室)、多功能室等,为长者公寓用户提供休闲保健及文娱康体的场所。为完善公寓配套设施,在公寓地面层有4个合共约6,510平方呎(605平方米)的对街商铺和在一楼的约32,603平方呎(3,030平方米)可作酒楼食肆的大型商铺,商铺有手扶梯及独立电梯大堂直达地面层,长者公寓用户独立电梯大堂亦可通往一楼,届时长者公寓用户将可在公寓内轻松地享受美食和便利生活所需。此外,公共停车场设于地库一层至地库三层。

申请及使用政府长者公寓的流程:

  1. 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自本年 11 月 6 日起,透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递交申请表,有关申请分为首阶段和次阶段。在首阶段,申请人可于指定日期或之前提交申请或倘有的更新资料;次阶段改为恒常申请,申请人可以随时提交申请,且轮候期间可随时更新资料。次阶段开始申请日期将另行公布。「政府长者公寓电子申请系统」 将在11月6日上午9时开通,社会工作局鼓励申请人透过线上方式递交申请。

  1. 资格审核

社会工作局在接获申请人按照规定递交的申请后,将会根据第33/2023号行政法规,审核有关申请是否符合要件和相关规定。对于不获接纳的申请,例如申请人不符合公寓的申请要件等,社会工作局会透过公函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1. 评分排序

社会工作局经审核有关申请符合资格后,将会根据已公布的《政府长者公寓住宿单位的使用申请评分准则》对所有申请进行评分。为体现政府长者公寓的政策初衷,落实优先照顾居于唐楼的长者,尤其是独居、取得居民身份年期较长和实际在本澳生活的年长居民,特区政府在评分准则作出以下加分安排:

  1. 居于没有升降设备的楼宇独立单位;
  2. 上述独立单位是申请人唯一持有的物业;
  3. 现时独居;
  4. 取得澳门特区居民身份11年以上;
  5. 过去12个月居住在澳门特区;
  6. 与另一人申请共用同一住宿单位。

申请人倘符合以上的加分条件,在透过线上或线下方式递交申请时,须同时提

供证明文件。倘确实无法提供,须附情况属实的自我声明书。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必须属实,以免触犯法律。

  1. 接受居家生活自理能力核实评估

在完成评分后,社会工作局会透过公函通知申请人。所有申请将按评分结果由高至低排序,不受递交申请的先后次序影响。当有住宿单位可供分配时,社会工作局将会按照申请人的排序先后,通知申请人前往指定地点接受居家生活自理能力核实评估,以确定申请人仍然符合申请的要件。对于个别行动困难的申请人,在需要时社会工作局会安排到户评估。

  1. 选择住宿单位

申请人经接受居家生活自理能力核实评估且结果符合条件,社会工作局会按申请人的排序先后,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分批透过线上的方式选择住宿单位。

  1. 签定使用协议

在申请人选择住宿单位后,社会工作局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日期及地点签订使用协议,使用费和保证金将会按照第80 /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订定的金额收取,具体视乎申请人选择住宿单位的楼层及座向而定。保证金于签订使用协议当日以社会工作局指定的方式一次性缴交,金额相当于所选住宿单位的两个月使用费。

  1. 使用公寓服务

申请人在完成签订使用协议的程序后,社会工作局会将住宿单位即时进行交付,使用人可随时迁入公寓生活。在协议生效期间,使用人享有使用住宿单位及其内配备的设备、家具及物件,使用公寓的共用设施及设备,以及接待访客的权利,同时需要遵守各项义务,例如依时支付使用费、承担因使用住宿单位所衍生的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电话及网络等费用)、不将住宿单位用于原定目的以外的用途,以及保管和善用住宿单位所配备的设备、家具及物件等,具体可参阅第33/2023号行政法规的第十三条的内容。

查询

有关公寓的行政法规、批示、相关资料及宣传品等资料,可浏览社会工作局网页www.ias.gov.mo或澳门特区长者服务资讯网www.ageing.ias.gov.mo。如有需要,可透过电邮di@ias.gov.mo、于办公时间内致电83997705/83997723与社会工作局长者服务处联络,或亲临社会工作局总部及辖下社会工作中心查询。

此外,社会工作局将于本年10月下旬,将申请方法的详情和细则上载至上述网页,以供市民浏览,敬请留意。社会工作局呼吁有意申请公寓的长者的家人及亲友,多向有关长者介绍公寓的基本情况与申请安排,并在稍后开始的申请过程中为长者提供所需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