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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为进一步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上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完善和优化立法会选举的管理流程,特区政府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充分考虑本澳的实际情况后,制定本法案。

法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置确保资格审查程序顺畅运作的机制

1.将资格审查的标准法定化,订明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称“国安委”)负责审查立法会议员候选人是否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就不符合条件者向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具约束力的审查意见书。

2.对于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安委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决定,不得向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出声明异议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诉。

3.法案建议立法会议员候选人在被提名当年或之前的五个历年内曾依法被判断为不拥护《基本法》或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其提名将不被接纳。

二、加强遏止违规行为及优化选举流程

1.明确每名选民只可签名组成一个提名委员会,而且当出现重复签名组成多个提名委员会时,其签名均属无效。

2.订明公然煽动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废票行为,将构成刑事犯罪。

3.完善违规公布民意调查结果的罚则,将处罚对象由现时仅限于社会传播、广告或民意测验机构或企业,扩展至任何个人及实体。

4.完善透过商业广告的宣传工具进行宣传的罚则,将处罚对象扩展至委托社会传播或广告企业进行竞选宣传的人士,并将禁止商业宣传及禁止竞选宣传的期间保持一致。

5.将禁止宣传期间的起点提前,禁止宣传期的起点修改为自提交候选名单的期间届满日翌日。

6.取消投票时须使用投票权证明书的规定,将法人选民提交投票人名单及后续程序的期间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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