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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2018号法律〈取得非首个居住用途不动产的印花税〉》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调整本澳不动产需求管理措施的政策方案及其中有关税务措施的法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为减少不动产市场的投机活动,优先照顾本澳居民的置业需求,自二零一零年起,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包括楼宇按揭及交易税务在内的房地产需求管理措施。

经综合考虑目前本澳房地产市场及经济形势的新变化,特区政府认为目前具备条件适度放宽房地产需求管理措施,以回应本澳居民换楼及改善居住环境的诉求。为此,特区政府建议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适度放宽目前所采取的房地产需求管理措施如下:

(一)楼按措施:订定适用于本澳居民的楼宇按揭措施。购置住宅的按揭成数上限为百分之七十,购置经济房屋的按揭成数上限则为百分之九十,不再设不同的按揭成数金额檔次上限。另外,银行除须遵守《住宅楼宇按揭业务指引》中有关贷款申请人偿贷比率不得超过50%的规定外,尚须对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压力测试,按利率上升两个百分点的情境计算偿贷比率,并以60%的偿贷比率为上限,从而决定实际的按揭成数。

(二)税务措施:不再向取得第二个居住用途不动产的人士征收楼价百分之五的取得印花税,但仍保留向取得第三个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的人士征收楼价百分之十的取得印花税。

上述措施将分别以澳门金融管理局发出指引及修改第2/2018号法律《取得非首个居住用途不动产的印花税》的方式实施。

在修改第2/2018号法律《取得非首个居住用途不动产的印花税》法案中,建议于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之前签署或作出的涉及转移不动产的文件、文书及行为,仍继续适用原有《取得非首个居住用途不动产的印花税》的规定,尤其包括:

(一)向取得第二个居住用途不动产者课征取得印花税;

(二)向取得第二个居住用途不动产一年内移转其原来拥有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并作成登记者,退还其已缴纳的取得印花税;

(三)向未如期退回获不当退还取得印花税税款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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